净水器的标准
(中国净水行业协会秘书处 顾久传 13585028529 [email protected])
1、净水器标准
我国净水器发展很快,净水器的标准也五花八门,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还有国外的一些标准如美国NSF标准等。
(1)目前已有的净水器有关的国家标准有:
GB/T19249—2003 反渗透水处理设备
GB/T19837—2005 城市给排水紫外线消毒设备
(2)目前正在制订或报批的净水器国家标准有:
GB/T*****—**** 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装置 通用要求
GB/T*****—**** 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内芯 通用要求
GB/T*****—**** 反渗透净水机
GB/T*****—**** 超滤膜净水器
(3)目前已有的净水器行业标准有:
CJ3023—1993 活性炭净水器(城镇建设行业标准)
CJ3026—1994 饮用水一体化净水器(城镇建设行业标准)
CJ/T3066—1997 内磁水处理器(城镇建设行业标准)
CJ/T119—2000 反渗透水处理设备
CJ/T204—2000 生活饮用水紫外线消毒器(城镇建设行业标准)
CJ/T168—2002 纯水机(城镇建设行业标准)
CJ/T170—2002 超滤水处理设备(城镇建设行业标准)
CJ/T169—2002 微滤水处理设备(城镇建设行业标准)
ZBY99007—1989 矿化水器(原轻工业部标准)
QB1979—1994 人工矿泉水器(原轻工业部标准)
YY/T0280—1995 电热蒸馏水器(医药行业标准)
HG/T3313—1998 电子式水处理器(化工行业标准)
HY/T060—2002 中空纤维超滤装置(海洋行业标准)
HY/T068-2002 饮用纯净水制备系统SRO系统反渗透设备(海洋行业标准)
HJ/T270-2006 反渗透水处理装置
CAS124—2007 电解制水机(中国保健协会标准)
(4)卫生部卫生规范
卫生部卫法监发[2001]第161号文附件4A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水质处理器
卫生部卫法监发[2001]第161号文附件4B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矿化水器
卫生部卫法监发[2001]第161号文附件4C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
卫生部卫法监发[2005]第336号文附件 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5)地方标准:目前上海市正在制订净水器的上海市地方标准
(6)美国NSF净水器标准
ANSI/NSF42—1998 饮水处理装置——感官作用
ANSI/NSF44—1998 住宅阳离子交换软化器
ANSI/NSF53—1998 饮水处理装置——健康作用
ANSI/NSF55—1991 紫外线微生物水处理设备
ANSI/NSF58—1997 反渗透饮水处理设备
ANSI/NSF62—1997 饮水蒸馏设备
(7)企业标准
从98年起,笔者先后为这五百多个净水器产品撰写了企业标准。企业标准须经质监局盖章注册后生效。
2、净水器出水水质标准
净水器出水水质的标准,常见的如下:
(1)出水水质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这类净水器主要是把水源水变成符合GB5749的生活饮用水,一般为大型水处理装置,如村镇或企业的小水厂;
(2)出水水质符合卫生部卫法监发[2001]第161号文附件4A《生活饮用水水质
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水质处理器》要求:这类净水器的品种很多,有一般活性炭净水器,有陶瓷净水器、微滤(MF)净水器、超滤(UF)净水器等等,还包括电解制水机等等;
(3)出水水质符合CJ94-2005《饮用净水水质标准》:为使用纳滤(NF)的净水器;
(4)出水水质符合卫生部卫法监发[2001]第161号文附件4C《生活饮用水水质
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要求:为使用反渗透(RO)的净水器;
(5)出水水质符合卫生部卫法监发[2001]第161号文附件《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规范》要求,这类水净化装置用于生产小区分质供水即管道分质直饮水;
(6)出水水质符合GB8537《饮用天然矿泉水》和卫生部卫法监发[2001]第161号文附件4B《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矿化水器》要求:
(7)出水水质符合GB17323《瓶装饮用纯净水》、GB/T17324《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
(8)出水水质符合GB19298《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
以上几项标准,卫生部对净水器的评审考核要求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净水器的日常检测是按其中(1)——(4)来实施的。
3、净水器国家标准的制订的必要性
我国净水器的发展很快,市场前景也很好。但由于净水器至今尚无系统的、实用的国家标准,阻碍了行业的进一步发展。现有的GB/T19249《反渗透水处理设备》、GB/T19857《城市给排水紫外线消毒设备》二项标准,虽与净水器有关,但其实质上都是工业用大型设备,而非居民生活饮用水所需的净水器,更由于标准起草时缺少卫生部门的参与,对净水器制造企业在研发、生产制造、质量控制、产品检验以及申报卫生批件等等都起不了多大作用。生产企业仍然不得不起草自已的企业标准。
由于缺少净水器标准,净水器市场鱼龙混杂,净水器产品良莠并存,广告宣传各显神通,非法生产和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行业内恶性竞争剧烈,严重影响整个行业的声誉和健康发展;
由于缺少净水器标准,净水器生产企业在开发、研制新产品时缺少指导性的方向和目标;
由于缺少净水器标准,少数企业以次充好,以假代真,劣质低价产品充斥市场,市售的净水器产品质量问题层出不穷,诸如卫生不达标、产品渗水漏水等问题相当严重,给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埋下了极大的隐患。
由于缺少净水器标准,优质产品得不到弘扬,生产优质产品的企业得不到鼓励,反而由于成本较高而举步维艰。
净水器生产企业及广大用户强烈呼唤和迫切要求尽快制订净水器的国家标准。制订净水器系列国家标准,将规范净水器的生产和产品质量,净化净水器市场,使之有法可依,促进行业持续发展,并使千家万户能喝上更好、更放心的优质饮用水。
制订净水器系列国家标准,那种“无品牌、无技术支持、无售后服务”的“三无”净水器产品和不能提供优质产品的净水器生产企业则将可能被淘汰。
4、净水器国家标准(通用标准)的制定过程
2007年6月17日~18日,在浙江省慈溪市举行了“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净水器及其系统标准化工作组启动大会”,意味着我国净水器系列国家标准的制订正式启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和慈溪市政府的领导参加了大会。来自有关政府机关、卫生监督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科研单位、检测机构、行业协会以及制造各类净水器的领军企业的共二十多个单位的负责人和专家们济济一堂,共商制订净水器国家标准大计。此前,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于3月16日发文同意成立净水器及其系统标准化工作组。
参加会议的有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产品安全所、浙江省卫生监督所、宁波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无锡市洁净工业协会以及宁波沁园集团等14家净水器生产行业的领军企业,由宁波沁园集团有限公司任净水器及其系统标准化工作组组长。
2008年4月7日至4月9日,在北京友谊宾馆召开了《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装置 通用要求》、《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内芯 通用要求》二项国家标准的启动大会,成立了二项国家标准的起草工作组。《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装置 通用要求》国家标准是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编号为20079950-T-607)制定的;《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内芯 通用要求》国家标准是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编号为20074440-T-607)制定的。二项标准均由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组织行业的主要企事业单位参加起草,由宁波沁园集团有限公司担任标准起草工作组组长单位。会上,宁波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副所长鲍俊就国家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等作了详细介绍和解释。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净水行业委员会秘书长顾久传对二项国家标准的“草案初稿”进行了详细介绍和解释。与会代表对上述二项国家标准的“草案初稿”逐条进行了详细讨论,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会后,标准起草组根据会议代表意见对“草案初稿”进行修改,形成“第一次讨论整理稿”。
2008年5月28日和5月29日,净水器二个国家标准的起草工作组在浙江省慈溪市宁波沁园公司会议室先后开会,对“第一次讨论整理稿”进行逐条逐句的详细讨论。会后,标准起草组将根据会议代表意见进行修改并将它整理成“第二次讨论整理稿”。
2008年7月26日,在浙江慈溪宁波沁园公司会议室,二项国家标准起草工作组邀请中国疾控中心、浙江省疾控中心、浙江省卫生监督所的专家前来进行专家咨询,讨论和审查净水器、净水器内芯二项国家标准的“第二次讨论整理稿”,白雪涛、鄂学礼、林少彬、蔡建民、申屠航等专家提了很多宝贵意见,标准起草工作组按专家们的意见对二项国家标准再次进行修改整理,形成“第三次讨论整理稿”。
2008年9月9日至12日,二项国家标准和《饮水机专用净水器》行业标准[根据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正式立项的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编号为Q2008-169T)]讨论会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召开。会议讨论了二个国家标准的“第三次讨论整理稿”和行业标准的“讨论整理稿”,进一步提出和汇总了修改意见,分配了各单位在会后的修改任务。会后,标准起草组根据会议代表意见及会后的书面修改意见,再次进行修改,并整理形成“征求意见稿”。
标准起草工作组把“征求意见稿”发给标准起草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卫生监督部门、检测机构等,再次征求修改意见。其中《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装置 通用要求》“征求意见稿”发出征求意见19份,回收18份,汇总意见97条;《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内芯 通用要求》“征求意见稿”发出征求意见23份,回收18份,汇总意见107条;《饮水机专用净水器》“征求意见稿”发出征求意见28份,回收25份,汇总意见40条。标准起草工作组逐条研究并提出了处理意见,形成“送审稿”。
标准制订和修改期间,标准起草工作组还收集了大量的由中国疾控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疾控中心对各种类的净水器及其滤芯所作的的检测报告,包括产品功能试验、加标试验和产品卫生安全试验,搜集了百余个案例,足以验证这三项标准。
2008年12月9日至12日,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厦门市召开标准审定工作会议,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和三项标准起草工作组成员单位以及特邀专家——中国疾控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副所长、卫生部涉水产品专家评审组组长白雪涛教授参加了会议和评审。会议代表对三项标准(送审稿)逐条进行了详细的讨论和评审,并对标准(送审稿)的个别词句进行了修改。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特邀中国疾控中心专家一致通过这三项标准的审定,并同意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报批。
5、二项净水器国家标准的编制依据与内容
(1)编制依据
依据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确定标准的文本结构;
依据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50-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以及卫生部颁布的《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水质处理器》(2001)、《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矿化水器》(2001)、《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2001)、《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5)、《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2001),确定净水器及其滤芯的原材料要求、卫生安全、功能航使用性能、进出水水质、采样及检验测试方法等等;
依据GB4706.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确定净水器及其滤芯的电气安全;
参考美国国家标准/全国卫生基金会国际标准ANSI/NSF42-1998《饮水处理装置——感官作用》、ANSI/NSF44-1998《住宅阳离子交换水软化器》、ANSI/NSF53-1998《饮水处理装置——健康作用》、ANSI/NSF55-1991《紫外线微生物水处理设备》、ANSI/NSF58-1997《反渗透饮水处理设备》、ANSI/NSF62-1997《饮水蒸馏设备》,确定净水器及其滤芯的术语和定义,净水器及其滤芯的结构安全,软水机(器)出水硬度指标等。
标准的编制充分体现了标准的先进性、适用性、符合性和安全性。
(2)主要内容
《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装置 通用要求》包括前言、正文(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分类与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贮存等八章)和附录(规范性附录):饮用水处理装置噪声测定方法
《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内芯 通用要求》包括前言、正文(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分类与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贮存等八章)和附录A(资料性附录):试验装置,附录B(规范性附录):纳滤及反渗透膜内芯通量和脱盐率的测试方法
6、“反渗透净水机”和“超滤膜净水器”二项国家标准
《反渗透净水机》(制修订计划编号为20079644-T-469)和《超滤膜净水器》(制修订计划编号为20079643-T-469)二项国家标准由全国轻工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佛山美的清湖净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为组长单位。2008年7月,项目正式启动,2008年9月和10月起草组召开二次工作会议,然后进行了验证试验。2009年4月,向有关专家发出“征求意见稿”。
7、有关净水器标准问题的探讨
(1)“硬标准”和“软标准”
国家标准有强制性标准(编号为“GB”开头)和推荐性标准(编号以“GB/T”开头)二大类。其中强制性标准为必须执行的,如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因而常又被戏称为“硬标准”;而推荐性标准只是推荐而已,并不要强制执行,换言之,可执行可不执行,因而又被戏称为“软标准”。很遗憾,净水器的标准,无论是已有的行业标准还是即将出炉的国家标准,都是这样的“软标准”,某种意义上说,远不如卫生部91年发布的几个“规范”过硬,因为净水器生产企业要申领卫生许可批件,必须按“规范”的内容进行考核,疾控中心也按“规范”的规定进行检测。
(2)标准的适用性
从已有的标准来看,适用性不够好。例如,卫生部的几个规范,只考虑卫生安全,其余则不管;而建设部的标准对卫生提得少,对结构、安全、外观等考虑周全;海洋局的标准往往着眼于膜技术及净水器的制造。技术监督局管产品质量、计量等,但非净水器的主管部门,不用送检。因此领到卫生批件而合法生产的净水器在卫生安全方面是做了检测,但在其他方面还仅仅是企业自已做检测,甚至根本没有检测。据笔者所知,很多企业对产品的诸如电气安全、耐水压力试验、噪声测量等等,恐怕从来也没有做过。企业自已订的企业标准,往往也只是用来应付领证或上级检查,并不认真执行。造成不少净水器出现渗漏、爆管等质量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也给整个净水器行业蒙上了质量不可靠的阴影。
(3)标准的权威性
从已有的标准看,由于政出多门,几个行业都在多头制订净水器标准,甚至几家分别制订同一产品的标准,例如RO水质处理器(RO纯水机),建设部、国家海洋局、卫生部、国家环保局等都有各自的行业标准(或规范),甚至出现了GB/T19249国家标准,同一个产品已有了五个标准,现在又由轻工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批准,美的公司等牵头制订RO纯水机的国家标准;由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批准,沁园公司等牵头制订RO纯水机的行业标准。这样,RO水质处理器(RO纯水机)在我国就会有七个标准,各标准的内容、要求也有差异,甚至会“打架”。同一产品标准虽多,但大都内容不甚适用,标准不够权威,企业无法执行,技监部门也不知所云。好在都是“推荐性”的“软标准”,也不必当真,企业在实际生产中还得自订“企业标准”,最后按卫生部的“规范”检测和考核,通过了卫生部规范的考核,才能领到卫生许可批件,才能合法地生产、销售,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有卫生部的规范才是“硬标准”,其余的都是“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