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水器的卫生许可
(中国净水行业协会秘书处 顾久传 13585028529 [email protected])
1、 净水器的卫生许可制度
水质处理器的卫生许可制度源自于1996年7月9日颁布并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卫生部令 第53号"以及所附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此前,虽然某些地方的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已摸索一些水质处理器的卫生管理制度,如九十年代上海市技术监督局和上海市卫生防疫站就曾经实施过一些有关净水器生产的许可和管理制度,但从全国来说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较为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有关章节
第十二条为: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也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卫生部1997年1月8日发布了:卫监发[1997]第2号文"关于贯彻《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中规定:已进入流通领域的涉水产品于97年7月1日前完成申报;97年1月1日起,新生产和进口的涉水产品必须取得涉水批件后,方可生产、销售或进口;98年7月1日起,经营单位不得销售未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该文件附件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评审技术规程"。后来,卫监发[1998]第24号文:将"经营单位不得销售未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延期至1999年1月1日。
2、 净水器的卫生许可实施情况
自1997年起,我国共审批了一千八百多项涉水产品的卫生批件,其中,国产涉水批件一千四百多项,进口涉水批件三百多项。(有的企业有多项产品批件)
2000年至2008年的批件见下表:
年份 国产批件 进口批件 总批件
2000 111 27 138
2001 76 18 94
2002 118 23 141
2003 158 13 171
2004 111 29 140
2005 138 18 156
2006 156 36 192
2007 194 50 244
2008 146 62 208
2009.1 9 2 11
2009.2 33 9 42
2009.4 18 10 28
2009.5 65 19 84
2009.7 23 3 26
合计 1356 319 1675
从上述表中可以看出:
(1)2009年颁发的批件数量呈井喷状,1~7月份发的批件数量相当于往年全年发的数量;
(2)进口涉水产品逐年增多
是什么原因导致出现以上情况的呢?
(1)市场的需求增大。水源污染并导致自来水突发事件频繁发生,屡见新闻媒体。只要哪里自来水质量出故障,那里的净水器、桶装水就一抢而空。
(2)卫生监督力度加大,不领批件很难销售,也无法做广告、招商,被卫生部门查到或被同行举报就要被罚,与其提心吊胆偷偷摸摸,还不如去领个批件安安心心生产销售。
(3)消费者维权意识增强,特别是"三鹿奶粉"事件曝光以后,老百姓对吃的喝的更小心谨慎,没卫生批件的净水器不敢买、不敢用。
(4)外资外企大量进入;由于净水器、水家电的利润高于一般黑白家电,因此其他行业(如黑白家电)企业大量涌入净水器生产行列。
3.净水器产品卫生管理
卫生部于2001年6月7日发布了:卫法监发[2001]第161号文"卫生部关于印发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通知"。该规范自2001年9月1日起实施。
该规范附件4为:"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
(1)附件4A为:"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水质处理器"
(2)附件4B为:"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矿化水器"
(2)附件4C为:"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
4.净水器生产企业卫生管理
"卫生部关于印发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通知"该规范附件6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该"规范"由六章组成,其章节及主要内容为: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选址、设计与设施的卫生要求。注意要点:
第八条:企业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分区明确,人流与物流、清洁区与污染区分开,不得交叉。
第十一条:生产用房净高不低于3米,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第十五条:采用紫外线消毒,UV灯按30W/10-15平方米、离地二米设置。
第二十条:生产场所内应有专用清洗、消互场所和设备。
第二十一条:装配区入口处应设更衣室,室内应有衣柜、鞋架等。生产场所入口处和声所内应设洗手池。
第三章、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配备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完善卫生安全保证体系。
第二十六条:建立检验制度,设立检验室,配备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及检验设备。
第二十八条:采购原材料应向供货方索取卫生许可批件和检验合格证明。
第四章、原材料和成品贮存、运输的卫生要求
第五章、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四十二、四十三条:生产人员应有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第六章、附则
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派2人(或2人以上)到生产现场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