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益项目 要闻简讯 热点关注 明辨误导 饮水常识 专家话水 消费者说 公益慈善 人物专访 品牌报道 官方消息 科技创新 应急供水
公共直饮水 全屋净水 水质标准 展会信息 银杏界评论 自主推广 行业资讯 行业分析 合作机构
关 键 字    
  会 员 登 录
 本 站 公 告
   公益项目 更多>>
   银杏界评论 更多>>
 
   官方消息 更多>>
   官方网站连接 更多>>
   合作机构
  您的位置:首页 >> 官方消息
   发布人:唐建星 编辑:唐建星 来源: 作者:b7o2nfmyri0r   发布时间:2009-04-03   浏览人数:   评论: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094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有关单位:

为加强涉水产品监督管理,规范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大型水质处理器许可问题

()   将《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卫监督发〔2006191号)第二十三条修改为:

大型水质处理器是指供团体使用,体积大,不宜搬动的水质处理装置,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长度或宽度或高度≥200cm

2.   重量≥100kg

3.   一般水质处理器净水流量≥16.7L/min或反渗透(或纳滤)水质处理器净水流量≥3L/min

()   上述规定自200951日起实施,国产产品以现场审核日期为准,进口产品和申请延续产品以受理日期为准。

二、关于系列水质处理器卫生许可问题

不同型号的生活饮用水消毒设备应分别申报许可。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对已受理的生活饮用水消毒设备系列产品进行审评时和对已批准生活饮用水消毒设备系列产品进行延续审评时,只审评1个与检验报告对应的型号,其他型号应按照首次申报产品分别重新申报。

三、关于申报材料问题

()   申报单位在提交涉水产品“产品材料及配方”时,应注明产品各主要处理单元及所用材料的规格和品牌等。产品的材料及配方不得擅自变更。

()   申报单位在提供卫生安全合格证明时应提供相应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无法提供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的,应提供由所申报产品的实际生产企业亲自送检的相应材料或部件的检验报告原件,检验应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相应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报告必须注明所检材料或部件的品牌、规格及颜色等产品特征。

    上述关于申报材料的要求自200971日起实施,国产产品以现场审核日期为准,进口产品和申请延续产品以受理日期为准。

四、关于技术审评问题

在对产品审评中,负责技术审评的相应专家委员会可根据产品技术审评需要,要求申报单位补充检验或提供其他材料。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发表留言
昵称:
标题:
内容:
验证码:      看不清
    
版权声明:
 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本站完整栏目、版面设计,或私自在服务器上做镜像。转载或转贴本网站原创作品的,都应注明本网站名称、网址、作者。如有违反者,本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免责声明:
 在本网站除署名为本站编辑、记者的,所有发表的文章、点评,均不代表本站观点,一律文责自负。发现有违法的言论,将不事先通知即行删除。本网站对于论坛网友发布的内容所引发的版权、署名权的异议及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站提供的标题联接无法长期保证链接的有效性。
网站导航 | 系统服务规则 | 隐私保护规则 | 网站编辑规则 | 联系我们 | 安全法规 | 图片编辑指南 | 文章发表指南
安全饮水与健康网 编辑部电话:021-58361338 沪ICP备09002314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