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水产品延续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有关事宜的公告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关于涉水产品
延续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有关事宜的公告
根据《卫生部关于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248号)的要求:自2007年9月1日起进行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时,凡与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有关的指标,应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以下简称《标准》)执行,卫生部2001年6月7日发布的《关于印发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通知》中附件1《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和附件7《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同时废止。为使卫生行政许可工作顺利进行,现将申 请涉水产品延续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在许可涉水产品延续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时,对原整机检测报告中(不包括材质卫生安全合格证明)涉及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的指标将按照《标准》重新进行评价,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将不予延续。
二、涉及水质常规指标限值改变的(包括砷、硝酸盐氮),若原整机检测报告中检验项目的结果无法判断其是否符合现行卫生标准的,需重新检测该项目。
三、根据需要提交按《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检测菌落总数的检验报告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新增加项目的检测报告(详见附件)。
四、申报单位应根据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延期通知书的要求补充上述检测报告。检测样品由申报单位直接送检。
五、按照《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进行检测和评价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在申请延续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时均需按以上要求执行。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进行检测和评价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在申请延续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时不再执行此公告。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申请涉水产品延续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的补充检验内容
一、水质处理器
(一)卫生安全性检验(仅小型水质处理器)
1. 重测砷(原检验结果无法判断其是否符合《标准》时)。
2.按《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重测菌落总数。
(二)总体性能试验
1. 重测硝酸盐氮、砷(原检验结果无法判断其是否符合《标准》时)。
2.按《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重测菌落总数。
3.使用臭氧消毒时补测臭氧、溴酸盐、甲醛;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时补测二氧化氯、亚氯酸盐、氯酸盐;使用一氯胺消毒时补测一氯胺。
(三)加标试验(仅小型水质处理器)
使用二氧化氯、臭氧、一氯胺消毒时,每个水段分别相应地测定二氧化氯、臭氧、一氯胺。
二、用于生活饮用水的消毒剂、消毒设备
(一)卫生安全性检验
重测砷(原检验结果无法判断其是否符合《标准》时)。
(二)总体性能试验
1.按《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重测菌落总数。
2. 重测砷(原检验结果无法判断其是否符合《标准》时)。
三、水处理材料
重测硝酸盐氮、砷(原检验结果无法判断其是否符合《标准》时)。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九日